建立“三位一体”的职业经理人信用评价体系
作者:刘刚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与深入发展,我国企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有赖于建立一支专业化的职业经理人队伍,而职业经理人队伍的打造则有赖于其在职业知识、职业能力、职业素养三方面的全方位提升。
其中,职业知识是基础,职业能力是职业知识的转化和在实践中的灵活运用,职业素养是职业经理人在品质、道德方面的具体表现,德才兼备方能成为优秀的职业经理人。
职业素养比职业知识、职业能力更为重要,有才无德的管理者与有德无才的管理者相比,对企业的负面影响更大,良好的职业素养应成为职业经理人评价的首要标准,而信用评价则贯穿职业经理人职业素养评价的始终,成为职业素养评价的核心。
信用水平:职业经理人市场关注的焦点
对于职业经理人而言,信用水平是其职业发展的软实力。一旦某位职业经理人在市场上建立起较高的信用水平,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必然为其职业选择、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这为职业经理人诚实、守信提供了有效的外部激励机制。
而信用又具有很强的不可逆性,信用的建立很难,失去却很容易,即便一次小小的失信,信用水平就可能迅速归零。这就使得职业经理人在信用问题上必然本着“永远战战兢兢,永远如履薄冰”的态度,建立起强大的诚实、守信的内在约束机制。
对于企业主而言,信用水平是其选聘职业经理人的第一要件。在选择职业经理人的时候,许多企业主不得不面临着在“信任的常人”和“不信任的能人”之间作出选择的尴尬境地。
一方面,企业主受限于自身的人际交往圈,使得在自己的视野范围内熟悉且信任的人数量有限,尽管其中可能存在优秀的人才脱颖而出,但选择面毕竟狭窄,不得已只能退而求其次,任用那些受自己信任的平常人。
另一方面,在企业人才缺口较大的情形下,企业主可能铤而走险,选聘自己不熟悉更谈不上信任的能干人,不得已被迫承受职业经理人各种机会主义动机威胁的风险。
可见,无论从供给侧还是从需求侧来看,信用问题都构成职业经理人市场发展的关键,成为各方关注的焦点。而从整个社会的角度而言,职业经理人信用则是引领社会潮流发展的风向标。作为精英阶层的职业经理人如果能注重自身的信用建设,必然对其他社会阶层起到良好的示范作用,为推动诚信社会的建设创造有利的条件。
信用评价:职业经理人市场运行的基础
真实地衡量职业经理人的职业知识、职业能力、职业素养水平,克服职业经理人评价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是企业主扩大职业经理人选聘范围的前提,也是不断加快职业经理人市场建设的必由之路。
相对而言,对职业知识的评价相对容易,通过组织专门的考试,就可以确定职业经理人对相关管理知识及行业类专业知识的掌握程度。这就意味着,只要职业经理人能够提供权威机构出具的考试成绩单、合格证明或相关专业的学历证明,就大致可以判断其职业知识水平。
对职业能力的评价虽然要难一些,但可操作性依然较强,可以开展专门的职业能力测评,也可以通过深度面试的方式来评判职业经理人的视野、高度以及实际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还可以通过对其以往业绩的评价来判断职业经理人真实的能力水平。
尽管面试可能因为时间较短的原因影响判断的准确性,以往的业绩未必完全源于职业经理人自身的努力,可能是遇到了好的外部环境,也可能是众多人共同努力的结果,但只要仔细甄别,依然能较好地测量出职业经理人的实际能力。
而对职业素养,特别是其中的信用水平的评价则要难得多。在对职业经理人面试的过程中,他们可能展示的是自己职业素养中相对靓丽的一面,而将有问题的方面暂时隐藏了起来。
因此,客观地评价职业经理人的职业素养,不能只看一个时点,而更重要的是看过去相当长的时段;不能只看其单方面的语言表述,而更重要的是看其以往真实的行为记录资料。
因此,对职业知识的评价重在“考”,对职业能力的评价重在“测”,而对职业素养,特别是其中的信用水平的评价重在“录”,亦即对其以往的信用水平是否有记录,能否方便地查询到这些记录。
因此,专门从事职业经理人信用评价的第三方平台的建立就显得极为迫切了。中国职业经理人协会等社会中介机构可以积极向此类第三方平台转型,通过全面地搜集、整理、存储职业经理人信用记录,为职业经理人市场的有效运行打下坚实的基础。
职业经理人可以依据自愿的原则,向第三方平台提出信用认证申请,并提交相应的信用认证材料,包括:相关部门出具的个人信用证明、与自己从事工作相关的信用证明、以往雇主出具的工作鉴定等。
第三方平台通过审核这些信用认证材料,并通过查询公共服务、银行、税务、社会中介机构等与征信平台,判定其信用水平,按人建立职业经理人信用档案,并注意动态更新,为职业经理人未来求职出具信用证明,或为企业主了解潜在的职业经理人信用水平提供查询服务。
第三方平台应积极欢迎社会各界对职业经理人的失信行为进行举报,在认真核实的基础上,对出现信用问题的职业经理人建立黑名单制度。
三位一体:全方位评价职业经理人信用
为了全面反映职业经理人的信用水平,有必要将职业经理人信用解构为个人信用、职业信用和商业信用三个方面,建立全方位的评价体系。
个人信用关注的是职业经理人的自然人身份,即作为自然人的职业经理人的信用水平,包括:在金融机构的履约记录,如信用卡及消费信贷的还款情况等;与商业机构或个人发生借贷关系形成的履约记录;与公用事业单位发生赊购关系形成的履约记录,如通信缴费、公用事业缴费等;与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险等机构发生经济关系形成的履约记录;欠缴依法应交税费的记录;其他有可能影响个人信用状况的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或民事赔偿记录等。
如果某位职业经理人作为自然人的信用水平都不容乐观,那他作为职业经理人的信用水平也就可想而知了。可以说,个人信用是职业经理人信用的基础。个人信用的有效评价要求第三方平台与相关资信平台建立紧密的合作关系。
职业信用关注的是职业经理人的职业人身份,即作为代理人的职业经理人,在维护作为委托人的企业主的利益方面的信用水平,包括:是否信守任职承诺,如是否与面试表述及聘用合同相符、能否避免出工不出力的现象发生、是否拿企业主的企业当“免费试验田”等;是否拒绝输送利益,如决策是否不计私利、能否避免关联交易等;是否回避同业竞争,如是否按照期限要求履行工作合同、是否遵循禁业条款、是否离职不挖墙脚等。
对于第三方平台而言,职业信用评价的难度最大。如果仅仅依靠职业经理人以往雇主的评判,很容易走向两个极端,影响评价的客观性。一方面,由于以往的雇主抱着老好人心态,可能对职业经理人曾经出现的职业信用污点隐而不报;另一方面,由于以往的雇主抱着仇人心态,可能故意夸大职业经理人曾经的职业信用污点,甚至有意编造职业经理人的职业信用污点。
有鉴于此,第三方平台有必要对职业经理人以往的同事、客户、供应商等进行专门的走访、调查,才能做到“兼听则明”,避免“偏信则暗”的局面出现。
商业信用关注的是职业经理人的企业人身份,即作为企业实际经营管理者的职业经理人,在负责企业具体运营的过程中,是否存在引导企业实施机会主义行为的记录,包括:发布虚假信息,如虚假宣传、虚假广告、伪造流量和商业信誉、披露虚假信息、账目造假等;非法侵权,如制假售假、侵犯知识产权、商业诋毁、商业欺诈、市场操纵、内幕交易等;合同违约,如拖欠货款及工程款、拖欠员工工资、交货违约、服务违约等;偷逃骗税;金融欺诈,如恶意逃废银行债务、制售假保单、骗保骗赔、非法集资、逃套骗汇等。
第三方平台在评价职业经理人的商业信用时,应密切关注行政处罚记录、仲裁及审判记录、新闻媒体报道,要求职业经理人尽可能提供并动态更新所获奖励及荣誉的相关证明,确保评价的真实、客观与全面。